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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
發文字號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八
座談日期: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
座談機關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
要  旨:
義務人於送達前已死亡,其繼承人有多人時,如對繼承人中之一人為送達
,其效力是否及於全體?
提案  八:為稽徵稅捐所發之文書,尚未向義務人送達,而義務人已死亡時,如應送
          達之繼承人有多人者,其送達有無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 項規定之適
          用?(提案機關:台北行政執行處)
研討結果:源自公同共有財產所衍生之稅捐(例如房屋稅、地價稅、使用牌照稅),
          有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 項規定之適用;其他非因公同共有財產所衍
          生之稅捐,如該稅捐得為繼承之標的者,基於保護當事人權益及避免剝奪
          義務人救濟途徑之觀點,應認為無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 項規定之適
          用,不宜將此規定過度擴張解釋。

(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 提案八)
資料來源: 法務部